(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肿瘤热疗技术相关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肿瘤热疗器材。
2.建立定期仪器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建立定期环境安全检测制度(要求第三方检测),新机器使用前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热分布图和环境安全检测报告。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肿瘤热疗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与肿瘤热疗技术相关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完成20学时以上的肿瘤热疗相关理论学习,参与50例次以上肿瘤热疗患者的治疗和全过程管理,包括专科病历书写、术前评估、围手术期处理、术后并发症处理及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肿瘤热疗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在本规范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独立开展肿瘤热疗技术临床应用不少于1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
1.培训基地条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肿瘤热疗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肿瘤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近3年每年完成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200例以上。
(2)具备进行规模人员培训的软硬件条件,具备进行热疗的基础与临床研究的条件。
3.有3名以上具备较高肿瘤热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指导医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肿瘤热疗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应当具有15年以上肿瘤热疗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基础理论、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