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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7-03-01 来源:卫计委
点击下载全文: 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doc

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以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 
2017年2月11日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及六中全会及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组织对“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和医疗服务及保障水平,扩大专项救治的人群及病种范围。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账。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为“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台账。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建立救治台账。各地要按照台账对相关病种的救治对象进行动态追踪管理。 
  (二)开展医疗救治。 
1.确定定点医院。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各个病种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为方便患者就诊,定点医院原则上设置在县级医院。对于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以设置在上级医院。要建立疑难/重症病例的会诊、转诊机制,通过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开展救治。 
2.制订诊疗方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制订符合当地诊疗服务能力、具体细化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要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组织医疗救治。各地要充分发动村医、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做好救治对象的组织工作。要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各定点医院要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要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对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 
4.加强质量控制。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各地要制订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指标,组建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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