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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化妆品行业标准

2017-02-27 来源:121健康网

第十二条商品详情描述】

(一)商品属性

1、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属性区域的功效选择应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不得夸大商品的实际效果。

3、属性栏填写的品牌、关键属性值不得编辑或变更。

(二)商品描述

1、产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详见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2、临保商品(特指保质期<=90天)的商品,须在详情描述中注明保质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3、商品不得进行与商品信息无关的描述,比如出现外部网站的联系账号、二维码等广告信息。
(三)商品资质

商品发布时,可上传商品相关的资质信息,淘宝平台支持上传和披露的商品资质类型包括:批准文号、实拍商品包装、实拍商品中文标签、进货发票、报关单、质检报告,详细信息参考:《淘宝美妆洗护保健品行业商品资质管理公告》

第十三条商品召回】

对于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卖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并对在淘宝网出售的该商品做下架或删除的处理。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卖家怠于召回的,淘宝网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商品监管、限制商品发布、店铺监管、店铺屏蔽、查封账户等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 化妆品标签和质量规范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

国产和大贸进口的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须包含中文化妆品标签,涵盖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国产),原产国或地区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国产)、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国产)、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

(注:以上要求均来源于《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具体要求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质量标准】

化妆品的质量标准应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配方原料、禁限用组分、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限量等)。

第五章 行为规范及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如实描述】卖家应遵守《淘宝规则》关于如实描述的相关规定,并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若买家收到的货物与卖家的描述不相符,视为描述不符。

第十七条【交易承诺】卖家应遵守《淘宝规则》关于违背承诺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售后保障责任。卖家若未按照约定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视为违背承诺。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如交易双方有争议,按照《淘宝争议处理规范》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品质抽检及违法行为处理】淘宝网将依据《淘宝网商品品质抽检规则》,对化妆品行业卖家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化妆品商品抽检标准详见淘宝网抽检标准(化妆品)》。

第二十条【进口化妆品】大贸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相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大贸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进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一旦发现商家销售违反上述规定的化妆品,将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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