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
(一)在产品研发、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储存运输、不合格食品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进行虚假记录;
(二)在原料贮存场所、生产加工区域、经营场所存放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用于非法添加的物质;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等文件;
(四)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制售假劣食品技术;
(五)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欺诈行为。
第九条【标签说明书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
(一)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二)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
(五)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
(六)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第十条【食品宣传欺诈】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一)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
(四)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
(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
(七)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