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3月14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2月13日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应当遵循严格、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配合查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行为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查处,开放生产经营场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举报奖励】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欺诈违法行为。
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
第七条【产品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欺诈:
(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
(四)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