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全国优高中低等地面积比例构成
(二)全国耕地质量等别空间分布
从优、高、中、低等地在全国的分布来看,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广东、湖南等3个省,总面积为359.61万公顷(5394.13万亩),占全国优等地总面积的90.50%;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湖北、安徽、江西、广西、四川、广东、湖南、河北、浙江等12个省(区),总面积为3207.94万公顷(48119.15万亩),占全国高等地总面积的89.49%;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云南、辽宁、四川、新疆、贵州、安徽、河北、山东等10个省(区),总面积为5261.65万公顷(78924.76万亩),占全国中等地总面积的73.71%;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黑龙江、河北、山西、陕西、贵州等7个省(区),总面积为2119.61万公顷(31795.24万亩),占全国低等地总面积的88.72%。
(三)区域耕地质量等别状况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较高,分别为8.19等和7.98等;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较低,分别为11.25等和11.33等。
西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5017.23万公顷(75258.45万亩),质量等别从3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11.33等,以10等到14等为主,占西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69.10%。
东北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2792.92万公顷(41893.76万亩),质量等别从6等到14等,平均质量等别为11.25等,以10等到12等为主,占东北地区评定总面积的78.04%。
中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3064.33万公顷(45964.88万亩),质量等别从1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7.98等,以6等到10等为主,占中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65.85%。
东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2635.29万公顷(39529.34万亩),质量等别从1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8.19等,以6等到10等为主,占东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73.83%。
全国31个省(区、市)耕地质量等别状况见表2。
二、2014年度内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主要源于耕地占补造成的质量变动,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带来的耕地质量提升。
(一)新增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9.88等,新增耕地质量等别1-15等均有分布,以10-12等为主,其中10等耕地占新增耕地面积的11.6%,11等占13.9%,12等占15.2%,1等、2等、3等和4等面积比例均不足1.0%。
(二)减少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8.60等,其中建设占用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8.51等。减少耕地质量等别1-15等均有分布,以6-10等为主,其中6等耕地占减少耕地面积的11.9%,7等占13.7%,8等占14.2%,9等占15.4%,10等占12.8%,1等和2等面积比例均不足1.0%。
(三)质量建设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后,质量提高的耕地1-15等均有分布,以6-11等为主,项目实施前平均质量等别为8.80等,项目实施后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49等, 平均提高0.31等。通过项目实施,1-10等耕地面积增加,11-15等耕地面积减少,耕地质量等别结构出现优化趋势。
2014年度数据显示,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弥补了耕地占补过程中的耕地质量损失,保障了全国耕地质量水平总体稳定。
三、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应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相关规划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等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等相关领域应充分应用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切实发挥成果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成果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管理,坚守耕地质量红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