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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化防护林修复技术规定(试行)

2017-02-22 来源:林业局网站

第十一条 林带渐进修复。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城镇村
屯周边等退化防护林带(网)。
(二)修复方法
在维护防护功能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采取隔带、隔株、半
带、带外及分行等修复方式,有计划地分批改造更新,伐除枯死
木、濒死木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并对林中空地和连续断
带处加以补植补造。更新间隔期应不小于 3 年。
(三)技术要求
1.隔株更新
按行每隔 1-3 株伐 1-3 株,采伐后在带间空地补植,待更
新苗木生长稳定后,伐除剩余林木,视林带状况再进行补植。
2.半带更新
根据更新树种生物学特性,将偏阳或偏阴一侧、宽度约为整
条林带宽度一半的林带伐除,在迹地上更新造林,待更新林带生
长稳定后,再伐除保留的另一半林带进行更新。
3.带外更新
根据更新树种生物学特性,在林带偏阳或偏阴一侧按林带宽
度设计整地,营造新林带,待新林带生长稳定后再伐除原有林带。
4.隔带、分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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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要求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规定执行,
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渐进修复的树种配置按多效益兼顾原则,可在道路、水系两
侧和城镇村屯周边防护林带内,适当镶嵌乔木和灌木观赏树种,
形成多树种混交的复层林。
第十二条 综合修复。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林分结构不尽合理,枯死木、濒死木和林业有害生物
危害林木分布特征一致性差的轻度、中度退化防护林。
(二)修复方法
综合运用抚育、补植补造、林下更新、调整、封育等措施,
清除死亡、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无培育价值的林木,调整林分树
种结构、层次结构和林分密度,增强林分稳定性,改善林分生境,
提高林分生态防护功能。
(三)技术要求
1.林分抚育
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执行。
2.补植补造
被修复的林分实施抚育后,郁闭度较低的,采取补植补造的
方法,培育复层、异龄、混交林分。选择的补植补造树种应与林
分现有树种在生物特性与生态习性方面共生相容,形成结构稳定
的林分。

3.林下更新
在修复的林分内,对非目的树种分布的地块(地段)及林中
空地,采取林下更新、林中空地造林方法进行修复,培育林分更
新层并促进演替形成为主林层。树种选择需考虑更替树种对现有
林分生境的适宜性,考虑更替树种与主林层树种在林分营养空间
层次的协调与互补,合理确定更替树种的成林目标与期望。
4.调整树种
在修复的林分内,对需要调整树种和树种不适的地块(地
段),宜采取抽针(阔)补阔(针)、间针(阔)育阔(针)、栽
针(阔)保阔(针)等方法进行调整,促进培育形成混交林。一
次性间伐强度不应超过林分蓄积的 25%。
5.封山育林
采取上述措施的林分,宜考虑辅以实施封山育林,划定适当
的封育期,采取全封、半封等封育措施,促进退化防护林修复尽
快达到预期成效。
第十三条 其他技术要求。
(一)退化灌木林修复宜根据林地立地条件,特别是水资源
情况进行平茬或补植补造。空地面积较小、分布相对均匀的进行
均匀补植;空地面积较大、分布不均匀的进行局部补植。适宜生
长乔木的区域,可适量补植乔木,形成乔灌混交林。补植前,应
先清除死亡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灌木。
(二)凡涉及补植补造的林地,视现有株数和该类林分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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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阶段、立地条件等确定合理补植密度,补植后单位面积的新
植苗木和现有林木株数之和,应达到该类林分合理密度的最低限
以上。
(三)本规定未明确的造林整地、播种与栽植、造林密度、
未成林抚育和管护等技术要求,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规定执行。
(四)森林保护、营林基础设施等林地基础设施建设可按照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修复过程中,各项方法的运用,应按照尊重自
然规律原则,视林分退化状况和环境,因地制宜,合理选择。
第四章 生境保护
第十五条 限制修复区域。
(一)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
禁止在特殊保护地区进行退化防护林修复,严格限制在重点保护
地区进行退化防护林修复。
(二)以下重点保护地区禁止采用皆伐进行更替修复:
1.生态脆弱性等级为 2 级区域(地段)。
2.荒漠化、干热干旱河谷等自然条件极为恶劣地区。
3.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林地逆向发展而不宜改造的区域或地
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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