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开展各种形式的助残扶贫专项行动。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光伏扶贫要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获得光伏扶贫收益。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化为生态护林员的工作中,优先吸纳有管护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加大对贫困残疾人从事电商创业的扶持,开发和推广适合残疾人从事电商产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平台,加强贫困残疾人从事电商和电商咨询服务的培训。选聘有胜任能力的贫困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加强农家书屋管理,提高服务效能。旅游扶贫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及家庭成员在旅游景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场所就业增收。继续实施千企帮万人助残脱贫行动。
(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投入。加大对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支持力度。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等形式的扶贫增收项目。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
(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发符合残疾人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和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政策,并抓好相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的信贷支持。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为残疾人贫困户优先提供生产资金支持。支持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残疾人贫困户开展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优先对残疾人贫困户保证保险费予以补助,并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建立贫困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担保金制度。
(十三)保障贫困残疾人优先获得资产收益。鼓励残疾人贫困户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折价入股,用于参与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分配集体收益时,优先保障残疾人贫困户受益。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残疾人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残疾人贫困户增收。
(十四)构筑农村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摸清农村残疾人底数,做好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和人员队伍建设。在贫困地区优先落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
(十五)加大对重点地区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脱贫攻坚过程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康复、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落实区域发展和脱贫攻坚规划中残疾人的特惠扶持政策。
(十六)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对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支持。东部地区将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协作内容统筹安排,针对贫困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开展专项扶贫助残项目。定点扶贫单位加大对定点帮扶县残疾人贫困户的帮扶力度,通过专项扶持政策和项目对残疾人贫困户开展有效帮扶。
(十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脱贫攻坚。积极动员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与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中的优势和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残疾人脱贫攻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公益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支持残疾人脱贫。实施“妇女编织”助残扶贫行动。在实施阳光志愿者助残扶贫行动中优先为残疾人贫困户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动员残疾人企业家、残疾人致富能人帮助带动残疾人贫困户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