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再开发范围。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有利于提高节约集约用地和提升城镇发展质量的要求,围绕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功能提升和人居环境改善,合理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重点对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旧工厂、老工业区进行改造开发,加大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优二”、“退二进三”产业用地整治利用。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加强规划统筹引导。要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再开发潜力,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在此基础上,依据城市、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确保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
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按照统筹兼顾、多方共赢的要求,协调好参与改造开发各方的利益,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鼓励采取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收购开发等模式,分类推动“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
专栏7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程 |
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程,要围绕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城镇发展质量。 到2020年,完成600万亩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重点开展3类20个高度城市化地区的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包括1类: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成渝城市群;2类:哈长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关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江淮城市群、北部湾城市群、天山北坡城市群;3类:呼包鄂榆城市群、晋中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兰西城市群、滇中城市群、黔中城市群。 |
充分挖掘利用旧工矿用地。条件适宜地区,积极实施工矿用地功能置换,在调查评价和治理修复的基础上,结合周边环境将低效工矿用地转型改造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改善工矿区配套设施以及环境景观,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工业用地经济密度,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强工业用地使用监管,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防止土地闲置、低效和不合理利用。
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完善工矿用地投资评价机制,促进淘汰效益低、占地多、污染高的落后产业。根据产业链发展需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科学配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促进产业整体协同发展,提升产业用地综合效益。
加强工矿用地生态修复和景观建设。对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防止污染扩散。探索污染土壤分类修复改良,提升土壤功能。加强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土地治理。鼓励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废弃工矿用地,可因地制宜建设公园、绿地、科普基地等。
改进城镇建设用地整理方式。按照“区域-单元-项目”多层次,依据城市规划,科学划定整治单元,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有序推进土地整治,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并着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绿化和市容卫生建设,创造舒适宜人的城镇环境,提升城镇发展质量。
积极探索推行节地技术。总结各类节约集约用地技术和模式,建立健全节约用地激励机制和政策,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综合利用,推广标准厂房等节地技术和模式,降低工业项目占地规模,推动城市内涵发展,提高城镇土地综合承载能力。
提升城镇土地景观生态功能。优化城镇用地结构,提高生态用地比例,扩大城市生态空间,并加强绿心、绿道、绿网等建设,提升城市系统自我循环和净化能力;控制生产用地规模,减少碳排放,推进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保障生活用地,按照功能分区,合理配套建设居住用房、生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创造宜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
加强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城镇建设用地整理,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民族风情小镇文化资源整体保护,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城镇历史风貌;在新城新区建设中,注重挖掘文化内涵,融入传统文化元素,延续历史文脉,保存地域人文魅力空间。
第六章 贯彻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和土地生态整治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大损毁土地复垦力度,努力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加大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开展损毁土地复垦潜力调查评价,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牧则牧的原则,统筹安排复垦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确保土地复垦规范有序开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稳妥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全面实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促进工矿废弃地复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及时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土地。加强生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减少损毁面积,降低损毁程度。对新损毁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坚持土地复垦和生产建设相结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各项要求落实到生产工艺和建设流程中,确保新损毁土地及时复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恢复。确定的复垦任务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专栏8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重大工程 |
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以矿区土地复垦为主,涉及13个省(区)180个县(市、区)。通过工程实施,补充耕地面积约225万亩。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四纵四横”高铁沿线土地复垦工程:在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四纵四横”高铁沿线开展土地整治,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1404个县(市、区)。通过工程实施,补充耕地面积约7.5万亩。 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治工程:在南水北调工程中线和东线区域开展土地整治,涉及8个省(市)96个县(市、区)。通过工程实施,可补充耕地面积约124万亩。 |
加快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开展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评价,对损毁土地进行分类,对可复垦利用的土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复垦。对灾毁程度较轻的土地,鼓励受灾农户和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农户进行适当补贴;对灾毁程度较重的土地,可制定灾毁土地复垦规划,由地方政府组织复垦。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结合生态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对地处偏远、地质环境较差的灾毁土地,因地制宜实施复垦。
严格控制土地复垦质量。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土地复垦先进技术,全面提升土地复垦水平,提高复垦土地质量。加强复垦土地后期管护,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复垦土地产能,切实防止复垦土地撂荒。注重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景观建设相结合,促进复垦土地景观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促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实施山水林田湖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大力建设生态国土。在开展土地整治中,切实加强对国家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保护,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公益林地、天然草地、河湖、湿地等的开发,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开垦林地、草地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不得在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内开展土地整治;加强对江河湖库水系、重要交通干道、天然林和草原等的土地生态修复和建设;提高土地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农田生态防护和建设。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面加强农田生态设施建设,增强农田生态服务功能。快速城镇化地区,鼓励城市组团式发展,促进组团间农田和绿色隔离带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平原农业地区,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农田生态系统,发挥农田的基础生态作用。山地丘陵地区,要大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活动,加强坡耕地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
开展土地生态环境整治示范建设。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针对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盐碱化、土壤污染和土地生态衰退严重的区域,结合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治理水土流失,实施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高退化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遏制土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