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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三五规划(全文)

2017-02-16 来源:湖北日报

第十二章 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法治湖北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包容和谐发展。

第一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一、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协商。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党派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协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努力做好民族、宗教、对台、港澳、侨务及外事等工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大力发展基层民主
    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城乡基层民主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畅通民主渠道。加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和积极引导互联网民意表达,积极推行网络问政。

第二节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入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
    一、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内容,严格立法程序,健全立法评估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统筹省市立法,健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实现经济社会各方面良法善治。
    二、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落实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整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实行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
    三、促进司法公正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障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实施“天平工程”,深化司法公开,依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建设法治社会
    严格执行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完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第三节 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一、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改进政府治理方式,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改进社会治理手段。加强人口管理、实名登记、信用体系、危机预警干预等制度建设。建成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完善社会治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各项社会治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
    二、创新城乡社区治理
    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权责边界,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发挥居民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队伍,鼓励群众性组织进入社区,建立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机制,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拓展农村社区服务功能。推进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健全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促进公共服务、自主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有机衔接。城市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0%。
    三、增强社会自我调节能力
    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诚信自律、有序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加快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在鄂境外非政府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更好发挥在行业自律、政策咨询、标准制定、权益维护、沟通政商、公益慈善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序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强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节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规范决策前风险评估、实施中风险管控和实施后效果评价、反馈纠偏、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序。完善各行业各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体系,落实评估登记、评估报告备案审核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论的采纳运用,防止因决策不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完善矛盾调处方法
    坚持维权和维稳统一,把依法处理和多元化解结合起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化解矛盾的纵向网络。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有效机制。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落实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进信访工作回归群众工作本源和法治轨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强化司法裁判权威。
    三、健全心理疏导机制
    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发展社会心理服务业,开展心理咨询、疏导、调节等服务。加强危机干预心理咨询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危机干预服务领域,关注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出现的心理障碍和精神障碍等问题。重视危机性事件、灾害性事件以及重大疫情突发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及时有效提供心理咨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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