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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发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全文)〔2017〕270号

2017-02-16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要求,严格执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同时废止。

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专利 900
(二)实用新型专利 500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申请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加收 150
(二)说明书附加费从第 31 页起每页加收 50
从第 301 页起每页加收 100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 50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
六、复审费
(一)发明专利 1000
(二)实用新型专利 300
(三)外观设计专利 300
七、专利登记费
(一)发明专利 200
(二)实用新型专利 150
(三)外观设计专利 150
2
八、年费
(一)发明专利
1—3 年(每年) 900
4—6 年(每年) 1200
7—9 年(每年) 2000
10—12 年(每年) 4000
13—15 年(每年) 6000
16—20 年(每年) 8000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3 年(每年) 600
4—5 年(每年) 900
6—8 年(每年) 1200
9—10 年(每年) 2000
九、年费滞纳金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 5%
十、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二)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十二、著录事项变更费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3
(一)实用新型专利 2400
(二)外观设计专利 2400
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专利权 3000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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