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督导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部级督导考评结果由交通运输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结果通报方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督导考评通报的两个月内向交通运输部反馈整改方案,并根据整改进展及时报告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 部级督导考评结果作为交通运输部评判各地“四好农村路”开展情况的主要依据。
对年度任务落实不力,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督导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考评结果与投资和荣誉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督导考评结果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市县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