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养护好”以资金保障、养护工程开展、路况水平和行业管理等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养护资金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列养率和大中修工程开展情况,优、良、中等路率目标完成情况。
(三)路况检测、评定和决策科学化情况,养护台账情况。
(四)养护管理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情况。
第十四条 “运营好”以客货运发展情况为考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客车情况。
(二)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情况。
(三)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情况。
(四)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部级督导考评根据农村公路发展阶段,选取可量化、可评价、典型性的指标,评分标准在每年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督导考评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督导考评实施
第十六条 督导考评工作流程原则上按印发督导通知、组成督导考评工作组、实地督导考评、印发督导考评情况通报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督导考评实行督导考评工作组负责制。
部级督导考评由交通运输部从各地抽调负责农村公路工作的专家组成部督导考评工作组。组长由部内相关司局或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可采用自检、交叉互检、委托第三方检查或检测等方式。组长原则上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全国“四好农村路”开展情况,在每年一季度确定部级督导考评省份和实施方案,每个省份至少实地督导分属不同地市的两个县。其中,一个县由受检查省份推荐,一个县由部督导考评工作组选定。
省级及以下督导考评对象和实地督导相关要求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实地督导考评一般采用座谈了解、检查内业资料、数据核算、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方法,并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准确客观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督导考评工作组应与受检单位交换督导考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