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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财资[2017]3号

2017-02-15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编报要求进行修订。

第四章 报告编报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二十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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