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考古综合技术、大遗址展示利用、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方面的科技攻关,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针对土遗址、彩塑壁画、石质文物、纸质文物、纺织品的保护,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在重点方向成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全面提升集成创新、区域创新能力。提高文物保护装备制造能力。加快重要和急需标准制修订,支持有关企业、行业标准的制订,完善文物保护准则,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三)重视人才培养。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文物大省的专业人才,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