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第一节 健全规划体系
健全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编制实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文化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防灾减灾等领域重点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的区域规划,明确各领域、各区域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对总体规划强有力的支撑。各地政府要在上位规划的指导下,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好本行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规划衔接配合,确保总体要求指向一致、空间配置相互协调、时序安排科学有序。
第二节 完善目标考核
围绕本规划提出的重要指标、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和政策等,明确规划实施责任。预期性指标和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任务,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约束性指标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任务,要纳入部门、地方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
第三节 规划实施监督评估
本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部门要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安排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进一步健全监督评估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实施中期和末期,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并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