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微电网建设,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效益、建设投资回报等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微电网运行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等实施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微电网建设,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效益、建设投资回报等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微电网运行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等实施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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