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及专员办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专员办可向财政部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议。
各级财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不包括产粮大县)
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不包括产粮大县)
3.中央财政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4.中央财政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