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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

2017-02-07 来源:121健康网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三)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四)其他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简称藏区品种)、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六条 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国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经财政部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七条 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

(一)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二)养殖业。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

(三)森林。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9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55%。

(四)藏区品种、天然橡胶。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第八条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对省级财政给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其中,对农户负担保险费比例低于20%的部分,需先从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扣除,剩余部分中央财政承担50%。在此基础上,如省级财政进一步提高保险费补贴比例,并相应降低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保险费负担,中央财政还将承担产粮大县县级补贴降低部分的50%。

当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低于42.5%(含42.5%)的,按42.5%确定;在42.5%-45%(含45%)之间的,按上限45%确定;在45%-47.5%(含47.5%)之间的,按上限47.5%确定。对中央单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下属单位,中央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由65%提高至72.5%。

本办法所称三大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本办法所称产粮大县是指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的产粮大县。

第九条 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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