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9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
1.健全培育机制。加快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涉农院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参与、适度竞争的多元培育机制,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到2020年,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市、区)。 2.创新培育模式。促进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教学安排与农时农事、理论教学与实践实习紧密结合,允许分阶段完成培训。采取送教下乡、半农半读、弹性学制等形式,鼓励农民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层次新型职业农民。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化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学习、跟踪指导等服务。 3.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财政支持方式,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着力提高培训效果。采取融资担保等措施,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有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4.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吸引年轻人务农创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十三五”时期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强化管理服务和政策扶持,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
(十五)培养良好职业素养。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劳动者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引导企业加强职业文化建设,弘扬良好职业行为习惯,推动劳动者形成“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理念。
强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普遍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立专业化、全程化的就业指导教学体系,增强毕业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自我评估能力、职业开发能力及择业能力,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和实践锻炼,创新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
培育工匠精神。充分发挥院校、企业、工会等各方积极性,将培育工匠精神融入到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各领域各环节,大力培养劳动者精益求精的职业素质。完善激励机制,培树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工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劳动者培育工匠精神的自主性。
七、构建更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系
不断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加快落实规划重点任务。
(十六)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就业目标的引导作用,统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宏观调控的重点和节奏。将促就业稳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优先目标,加快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货币、产业、投资、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培训、社保等社会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加大促进就业相关资金筹集力度,提高财政资金支持就业创业效益,保障就业管理和服务高效运转。实施支持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就业创业的金融支持。建立投资带动就业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指标考核权重,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进度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联防联控、相机抉择,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十七)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
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多元主体办学,引导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重点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机制。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土地供给、资质许可等具体办法,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落实政府购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机制。
(十八)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
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建立部门和省级就业信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健全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互联互通进程,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服务效能第三方评估机制。
(十九)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
(二十)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
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有关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做好就业统计调查保障工作。建立就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加强与社会保险等其他数据校核比对。进一步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掌握不同地区、重点行业的就业形势与收入变化等情况。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职责,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跟踪调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本规划重点任务、主要措施有效落实。
(二十二)加强上下联动,压实各方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规划主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规划实施工作负总责,确保规划重点任务和工程建设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规划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组织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评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