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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财库[2017]7号)

2017-02-05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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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以下简称收缴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

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在线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一种管理方式。收缴电子化管理,其核心是以全国统一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构建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建立起与公共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电子化缴款新机制。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利于规范执收、加强监管,有利于信息透明、加强协作,有利于打破区域限制、方便缴款人缴款。全面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既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创建服务型政府、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加快推进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全面实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二、严格遵循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标准

(一)统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是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执收项目的全国统一电子标签,是财政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实现执收项目的收入自动化分成、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奠定基础。执收项目识别码由财政部负责统一赋码。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规范》(附件1)要求,严格履行有关注册程序,规范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

(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是控制与追踪每笔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业务的全国统一标识,是各级财政部门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缴款渠道的标准化基础。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规范》(附件2)要求,结合省(区、市)应用系统部署模式,统筹负责省(区、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赋码工作。

(三)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是由各家商业银行基于统一的接口报文规范、信息交换控制机制建立的全国统一的收缴电子化缴费通道,是解决现有缴款渠道条块分割、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方便缴款人缴款的有效抓手。财政部负责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接口报文规范,统一组织建设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其他部门、地区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渠道,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建立的缴款渠道应逐步向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平稳迁移。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遵循市场化、开放性原则,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附件3)有关要求接入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三、建立健全收缴电子化安全管理机制

(一)确保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复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保障收缴电子化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重要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安全传输、安全存储。电子凭证库应统一从财政部申领。使用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安全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收缴电子化管理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账务按日核对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和财政资金的一致性、完整性。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划,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核查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状态,针对短板优化完善。

四、切实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省(区、市)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规范收缴业务流程,推进收缴电子化系统统建统管与集中部署,积极主动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加快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合理制定工作计划。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省(区、市)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2017年,省级财政部门都应启动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2018年,地市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开展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2020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全面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

(三)做好宣传培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宣传报道,引导缴款人积极采用电子化缴款方式;要扎实做好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财    政    部
2017年1月6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规范
    一、概述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以下简称缴款识别码)是控制与追踪每笔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业务的全国统一标识,是各级财政部门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缴款渠道的标准化基础。执收单位通过缴款识别码跟踪定位收缴业务;缴款人通过缴款识别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缴款;代理银行通过缴款识别码统一管理全国范围的非税收入代收业务,实现与财政非税管理系统的自动化对接;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缴款识别码自动匹配资金和信息,并全程监控收缴业务。
    二、编制规则
缴款识别码设计为20位,由行政区划码、年度标识码、顺序码、校验码四部分组成。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省(区、市)应用系统部署模式,统筹负责省(区、市)缴款识别码赋码工作,各参与方通过缴款识别码进行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代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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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18
19
20
说明
行政区划码
6
年度
2
0
顺序码10位
校验码1
100-999
独立赋码
单位标识
顺序码8位

第一部分(第1-6位):行政区划码。用于反映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主管机关所属行政区划,既满足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财政分级管理的需要,也便于各方准确定位非税收入执收主体所属地区和级次。原则上遵循国家标准,使用数字表示。例如:中央用000000,北京用110000。当国家标准无法完全满足财政管理需要时(如按照国家标准,对于非独立行政主体、但属独立财政主体的开发区等无行政区划代码),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财政部进行赋码。(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部分(第7-8位):年度标识码。用于反映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所属财政年度。使用数字表示,例如2016年度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用“16”表示。
第三部分(第9-19位):顺序码。用于唯一标识所属行政区划年度内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当缴款识别码对应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终止或取消时,编码永久保留供历史查询使用。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由财政集中式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在线生成,第9位固定为0,10-19为顺序码,使用数字表示,年度内连续编号。二是独立赋码单位通过经财政认证的赋码设备或系统自动生成,9-11位为单位编码,从100开始到999结束;12-19位为顺序码,使用数字表示,年度内连续编号。
第四部分(第20位):校验码。通过特定算法根据缴款识别码前19位码生成的校验码,可用于校验,防止出现错误。使用数字或字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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