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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全文)

2017-01-24 来源:国务院网站

第七节 环境政策

结合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率先在民族地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合理调整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强化资源开发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拉动效应。加大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力度,逐步建立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地区和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逐步对水等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支持民族地区开展森林碳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试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

第八节 人才政策

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党政机关有计划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继续实施民族地区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照顾政策,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窗口单位根据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公务员。支持内地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支持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到内地就业创业。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锻炼成长。完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中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相关政策。加大对艰苦边远民族地区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考试、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加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国家“千人计划”新疆、西藏项目,继续实施各类人才援藏援疆援青、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国家公务员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部、共青团中央、国家民委)

第九节 帮扶政策

鼓励经济较发达省市、大中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支援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完善经济支援、产业支援、教育支援、干部支援、人才支援、科技支援等相结合的全面对口支援机制,创新支援方式,加大支援力度。继续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继续推进援疆、援藏、援青和对四省藏区的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企业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结对帮扶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民族地区公益活动及慈善捐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中国科协)

第十三章 强化规划组织实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国家民委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在规划实施中的职能作用,建立规划实施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确立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实施工作格局。(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扶贫办)

第二节 明确责任分工

国家民委会同规划编制参加单位,负责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进度,确保规划落到实处。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本地区配套规划或实施意见,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规划落实。对纳入本规划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确保规划实施取得实效。(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

第三节 强化督促检查

国家民委会同规划编制参加单位,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加强规划宣传,增强规划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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