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修订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标准规范,包括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大纲和技术要求、集约节约利用、重点生态要素保护及使用权价值评估等。完善海岛保护标准规范体系,包括各级海岛保护规划大纲、生态岛礁建设指南、生态修复与效果评估、海岛生态系统评价等。健全监视监测标准体系,包括自然形态、岸线、开发利用和植被等四项基本要素以及鸟类等典型物种监视监测规程、生态本底调查技术规程和监视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规范等。 |
4.加强执法监督
加强海岛行政执法,清理非法用岛活动,依法查处各类海岛违法案件。开展严重破坏地形地貌、未批先用等海岛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探索建立海陆空立体联动的执法巡查模式,重点加强无居民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的执法检查,巡查海岛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大对临时用岛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海岛名称监督管理以及名称标志的巡查与修复。理顺海区与地方海岛执法机构的关系,加强与驻岛军队、海事、通信、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协调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的督察工作。
四、重大工程
(一)生态岛礁工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至少在50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上实施生态保育类工程,在我国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和其他重要权益类海岛上实施权益维护类工程,在具有典型或重要自然和历史人文遗迹的海岛实施生态景观类工程,在有居民海岛和拟开展生态旅游的无居民海岛上实施宜居宜游类工程,在开展生态实验基地建设和生态监测站(点)建设的海岛实施科技支撑类工程。通过生态岛礁工程的实施,使我国海岛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生态服务功能彰显;海岛人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品质大幅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的宜居宜游海岛;权益海岛保持稳定并有效管控;我国海岛基本实现“生态健康、环境优美、人岛和谐、监管有效”。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岛礁建设模式、标准和长效的建设与管理机制,引领全国生态岛礁建设。
(二)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监视监测、评价、研究、标准与业务监管、信息系统支撑和保障等六大体系建设。监视监测体系依托“智慧海洋”、“一站多能”、“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空间基础设施和海洋信息化建设,实施121个海岛生态监测站点升级与建设,监测能力基本能够覆盖我国海岛,开展每年2次的我国海岛数量、岛体形态、开发利用和植被覆盖等四项基本要素的常态化监视监测,并逐步拓展监测内容和要素,开展保护名录中海岛、生态红线内海岛及其他重要海岛生态监测。评价体系主要开展海岛生态系统状况综合评价和单岛评价,定期编制监视监测公报。研究体系主要开展监视监测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突破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在线监测技术,提出一批海岛生态系统关键影响因子。标准与业务监管体系主要构建系列监测和数据质量标准。信息系统支撑体系主要是开展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信息服务、业务监管、成果展示等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维。保障体系主要是监视监测管理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业务化运转。
(三)海岛生态本底调查与物种登记试点工程
开展全国海岛岸线、植被与土壤、沙滩和水资源等调查,摸清全国海岛岸线、沙滩、植被覆盖、水资源等状况;实施200个海岛的调查,摸清其生态本底状况,识别海岛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对象,为确定海岛生态系统范围及界限,保护海岛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健康提供科学依据。在“十二五”工作和本底调查基础上,全面搜集有关海岛调查成果,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编和同化处理,形成数据集和数据库;以浙江海岛为试点,研究海岛植被型、群系和分布特征,进一步确定控制海岛植被分布的关键因子,构建植被型分布与气候关系模型,开展海岛自然区划示范和部分海岛植物物种登记。
(四)历史遗留用岛调查与管理工程
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用岛调查与管理工作。全面查清我国历史遗留用岛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岛类型与用岛面积、构筑物的面积和高度、权属现状及其来源和费用缴纳情况等;以海岛为单元,建立历史遗留用岛数据库,作为管理的基础依据。开展分类处置与管理试点,符合规定的,简化相关手续与程序,鼓励用岛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岛保护法》及有关配套制度,补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许可;在历史遗留用岛上,《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新增的开发利用行为,应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用岛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海洋局建立统筹谋划、系统部署、协调推进的长效机制,广泛动员各地和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沿海各级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岛保护法》、《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任务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进度,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的实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编制和实施“十三五”海岛保护工作规划。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安排海岛相关资金、改进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增强多元投入
利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海洋开发性金融,支持《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本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与重大工程。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岛保护的投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做好规划项目的储备、申报和资金筹措,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海岛保护。
(三)强化队伍建设
在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海岛管理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海洋局系统和地方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海岛业务支撑单位作用,支持涉海科研院所开展海岛科技研究,参与海岛治理,稳定支持10支海岛科技创新队伍。利用“海洋人才港”工程,与涉海高校联合培养人才;利用“蓝海导航人才”工程,开展继续教育,每年至少组织500人次的人员培训,提升海岛管理与研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形成一批支撑海岛保护与管理的人才队伍。
(四)深化军民融合
建立健全海岛保护与利用军民融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军地双方优势,加强信息交流,创建高效有力的军地合作模式。研究废弃国防用途海岛及其设施转为民用机制。
(五)推进宣传教育
将海岛保护作为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途径。完善中国海岛网功能,建设平潭海岛博物馆和海岛三维展示平台,应用全媒体手段及时发布海岛有关信息,宣传海岛保护成就。继续实施海岛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活动,培育青少年海岛意识。编纂《中国海岛志》;与有关媒体合作,摄制系列海岛宣传片;编制一批海岛保护知识材料,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海岛、爱护海岛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