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保护海岛生态系统
1.强化海岛生态空间保护
构建由整岛保护和局部区域保护相结合的海岛生态空间保护体系。建立海岛保护名录制度,实施整岛保护,探索开展封岛保育。加强已建涉岛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能力建设,适时开展调整升级工作;选取具有典型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迁徙路线上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划定为保护区。加强对海岛自然岸线、自然和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确定开发利用海岛保护区域和保护对象,防止开发利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全面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实施红线保护制度,加强考核与评估。
专栏1 海岛保护名录 制定海岛保护名录的确定标准,将领海基点所在无居民海岛、典型生态系统分布海岛、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分布无居民海岛、典型历史人文遗迹分布无居民海岛、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名录中海岛监视监测和保护效果考核。到2020年,10%以上的海岛纳入国家名录,各省20%以上的海岛纳入本地名录。 |
2.保护海岛生物多样性
分步开展海岛生态本底调查,摸清重点海岛生物多样性;开展海岛物种登记,建立物种数据库和重要物种基因库,构建海岛生物物种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我国海岛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清单。加强海岛外来物种防控,开展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和生态影响评价,探索推进海岛生物安全和外来物种管理制度化进程。支持建设海岛生物多样性长期观测样地,开展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监测与评价。维护依托海岛的生态廊道,保护典型物种及其生境。建立并发布海岛生态指数,引导社会提升对海岛保护的认知和预期。
专栏2 海岛生态廊道 海岛生态廊道系指依托海岛生态系统的典型物种迁移、繁殖、栖息的廊道,包括“东亚-澳大利亚”鸟类迁徙路线、斑海豹和绿海龟产卵场、典型经济鱼类“三场一通道(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所在海岛。开展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摸清廊道沿线海岛的分布、位置和生态系统特征,将关键无居民海岛纳入保护名录,维护海岛生态廊道。以迁飞鸟类为纽带,开展生态廊道沿线海岛国际合作和调查研究。 |
3.修复海岛生态系统
开展海岛生态系统受损状况调查与评估,推进生态受损海岛的修复。实施珊瑚礁、红树林、海草(藻)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支持海岛周边渔业资源养护,开展海岛重要自然和历史人文遗迹保护。开展鸟类栖息地保护;优先选择乡土物种,推进植被恢复与修复,防治水土流失,构建水下、海岸和岛陆层级贯通的植被景观体系。采用恢复海岸沙丘、人工补沙、木质丁坝等亲和性手段开展海岛海岸和沙滩修复。加强海岛地区环境整治,提高垃圾污水处理能力。建立海岛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海岛整治修复的引导和管理。
4.推动社区共建共享
完善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功能,开展多样化的海岛基础地理信息和保护状况信息服务。开展休闲旅游、灾害预警预报等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定制化信息服务。完善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社区参与机制,明确社区居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海岛保护与管理决策和行动,发挥涉岛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岛生态修复工程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职业技能、就业和收入等方面的提升作用,形成社区参与海岛保护“共建、共管、共享”的良好局面。探索推进海岛生态保护认养制度和海岛保护社会捐赠制度,支持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海岛保护行动,共同推进海岛保护与管理。
专栏3 海岛保护社区参与示范 选择若干典型海岛,加强海岛居民生态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居民参与海岛保护能力。依托生态岛礁工程和和美海岛建设,扩大居民在保护区管理、宣传、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生态旅游方面的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明确海岛居民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责任与义务,引导社区自觉参与海岛保护。 |
(二)合理利用海岛自然资源
1.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
主动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形势,建立健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国家出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沿海地区制定出台配套文件。探索海岛审批与海岛周边海域围填海审批衔接等制度。严格实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范围、条件、程序和权利体系,探索赋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和出租等权能。修订《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和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研究出台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指导意见,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推进无居民海岛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市场化方式出让。
2.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制定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明确开发利用对植被、自然岸线及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研究提出海岛建筑物设施总量、高度和离岸距离等限制指标;研究提出石化、旅游、渔业等产业用岛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强化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控制性与引导性作用,强化分类分区管理,落实用途管制制度。开展海岛自然资产负债表编制技术研究,选择3个县级区域开展试点;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将海岛资源资产变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探索建立对地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考核监管机制。开展海岛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生态损害和生态补偿研究,推进实施海岛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