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新增或改造污泥(按含水率 80%的湿污泥
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能力 6.01 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 4.56
万吨/日,县城 0.92 万吨/日,建制镇 0.53 万吨/日。
2.技术要求。坚持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结合各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选用成熟可靠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采
用能源化、资源化技术手段,尽可能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
源。鼓励将经过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制成符合相关标准的
有机碳土,用于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污泥处置设
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建设,形成规模效应。
(四)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1505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1214 万立方米/日,县城 291 万立
方米/日。
2.技术要求。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
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结合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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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水用途,选择成熟合理的再生水生产工艺。鼓励将污水处理厂
尾水经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达标后作为生态和景观用水。再生水
用于工业、绿地灌溉、城市杂用水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
质要求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
水方案。
(五)启动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1.建设任务。在全国 36 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规模 831 万立方米/日,探
索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模式。
2.技术要求。从源头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通过科学划分
排水片区,合理布局雨水管道和调蓄设施,有效收集初期雨水。
根据初期雨水的水质,可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或
就地结合景观、绿地等进行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需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黑臭水体 2000 多个,总长度约 5800 公里,与城市黑臭水体综合
整治相关的新增及改造排水管网、新建与提标改造城市污水处理
设施等设施建设,已纳入前述主要建设任务。
2.技术要求。针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要重点抓好控
源截污。对于污水直排的排污口,建设岸边截流管渠、污水处理
设施进行截污;对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要从入河排水口、截流干
管逐段进行检查,整治管道接口、检查井等渗漏,逐步解决管网
“清污混流”的问题;对于合流制管网,要逐步进行改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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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蓄、截流等设施,控制溢流污染。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畜
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
质等措施。
(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运营监管能力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监管体系,增强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监管、预警与应急能力。
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形成完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
测系统,包括国家级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站 1 座、省级监测站
38 座、地市级监测站 288 座,县级监测站 361 座。
2.技术要求。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站应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
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地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污水管网排查与
检测能力和对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选择控制项目分
析能力;县级监测站应具备日常指标检测能力,满足政府监管需
要。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满
足日常监管需求。建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监管数据的动态、实时信息监督管理。
三、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共投资约 5644
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 5600 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
44 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新建配套污水管网投资 2134 亿元,
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投资 494 亿元,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投资 501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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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1506 亿元,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
投资 432 亿元,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 294 亿
元,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 158 亿元,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设施
投资 81 亿元。“十三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控源
截污涉及的设施建设投资约 1700 亿元,已分项计入规划重点建
设任务投资中。
(二)资金筹措
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建立
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
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国家
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并
逐步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对暂未引入市场机制运作
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
和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
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
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
常运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正常运
行。各地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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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
近期建设规划。
(二)创新运作模式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积极鼓
励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培育和发展专
业化、规模化的污水处理企业,健全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
入制度,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
式在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鼓励按照“厂网一体”模式运作,
提升污水处理服务效能,避免“厂网不配套”、“泥水不配套”等
问题。
(三)加强技术支撑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污水
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
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快制定有关技术的评价标准体系和方法。围
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需要,加
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
渠道,大力宣传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
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
及再生利用工作的舆论氛围。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知识纳
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
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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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监督管理
转变政府职能,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
生利用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削减评
估等方面的考核。建立科学、全面、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
确定考核指标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服务
费支付的依据之一。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
制,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
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
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
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
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
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衔接。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
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安排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设施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实施《规划》加强指导。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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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管网规模 单位:公里
地区 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合计
全国 66174 29233 30526 125933
北京 604 / 190 794
天津 780 / 242 1022
河北 947 1179 157 2283
山西 2239 388 596 3223
内蒙古 627 566 233 1426
辽宁 3764 752 1290 5806
吉林 1800 185 421 2406
黑龙江 674 1401 561 2636
上海 316 / 0 316
江苏 4515 485 3468 8468
浙江 3357 1336 1724 6417
安徽 3794 1884 622 6300
福建 1882 458 528 2868
江西 771 980 839 2590
山东 2200 1200 4130 7530
河南 2895 3362 1443 7700
湖北 3161 1350 2169 6680
湖南 3324 1240 3674 8238
广东 6082 641 2360 9083
广西 2547 412 230 3189
海南 466 371 711 1548
重庆 2956 615 658 4229
四川 4101 2091 616 6808
贵州 2925 844 1098 4867
云南 1475 1242 769 3486
西藏 65 838 295 1198
陕西 3009 1263 187 4459
甘肃 2348 1335 380 4063
青海 340 592 539 1471
宁夏 340 180 153 673
新疆 1275 1451 243 296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595 593 0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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