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全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1.新增配套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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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任务。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
污水收集率。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
强化黑臭水体沿岸的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
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管网 12.59 万公里,其中,设市
城市 6.62 万公里,县城 2.92 万公里,建制镇 3.05 万公里。全部
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均覆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
管网,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2)技术要求。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管网要采取分流
制系统,污水管网收集能力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
污水管网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严格做好闭水实验,防止
检查井、接口渗漏等问题。
2.强化老旧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对年久失修、漏损严重、不合格的老旧污
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改造,减少管道污泥淤积、超
载等保证过流能力,改善因管网破损造成大量地下水等外来水进
入而影响排水、治污效能发挥,避免污水渗漏导致管道周边地下
水及土壤污染等,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水量稳定。
“十三五”期间,改造老旧污水管网 2.77 万公里,其中,
设市城市 1.58 万公里,县城 0.73 万公里,建制镇 0.46 万公里。
(2)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以管网的截
流、输送污水效能为评价标准,改造后的污水管网要不破损、不
漏水,排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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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合流制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除干旱地区外,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加快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
难以改造的,要加快建设截流、调蓄等设施。
“十三五”期间,改造合流制管网 2.87 万公里,其中,设
市城市 1.70 万公里,县城 1.17 万公里,完成后将促进雨污分流、
清污分流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2)技术要求。应结合降雨量情况及建成区管网现状,加
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原有雨污合流管网在清淤、疏通后可作为
雨水管,并新建污水管道。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建
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污合流引起的溢流污
染。
(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优先支持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
县城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解决设施布局不均衡问题,着重提
高新建城区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并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
等形式,适当向农村地区延伸。
对经济发达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
及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流域地区,应加快设施建设进度,并执
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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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5022 万立方米/日。
其中,设市城市 2856 万立方米/日,县城 1071 万立方米/日,建
制镇 1095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城镇
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要充分考虑管网建设需求、河道及景观水体补
水、再生水利用等。在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地区,宜采用成熟
的集中处理方式。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
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技术路线简单、投资规模小、便于维护和管
理的方式。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及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新
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选择脱氮除
磷效果好的工艺技术,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建成区
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2.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敏感区域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
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未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
的,均为提标改造对象。
“十三五”期间,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220 万
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3639 万立方米/日,县城 581 万立方米
/日。
(2)技术要求。应根据污水进水特点、排放和再生利用要
求,科学选择提标改造工艺,着力提高设施脱氮除磷能力,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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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后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或相关规定的水质标准。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
(三)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
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
设施应加快完成达标改造。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存在二次污
染隐患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
泥可考虑统筹集中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