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项督察: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审核督察: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查,对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违法违规问题。
(二)督察程序
1.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国家海洋局提出具体督察工作方案,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备案,并做好组织和培训方面的准备。
2.督察进驻。国家海洋局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期间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督察。
3.督察报告。国家海洋局对督察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于督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对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4.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国家海洋局将督察意见书反馈给被督察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5.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要落实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国家海洋局可根据需要,对重要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被督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中央或当地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6.移交移送。对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海洋督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督察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被督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客观反映情况。
(二)国家海洋督察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督察机构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好督察干部的党风廉政、保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