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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017-01-20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六、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向有关农发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负责验收工作的农发机构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工作办法和要求,落实验收工作责任。

(二)安排验收人员。验收组长由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及专家(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

(三)组织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组结束实地验收时,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当地交换意见。

(四)督促问题整改。应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等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五)提交验收报告。验收组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期限由省级农发机构自行确定)提交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等。

(六)验收结果运用。有关农发机构按规定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验收报告是项目竣工的重要文件,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是办理项目及其工程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的主要依据,是“先建后补”等项目报账支付财政资金的凭据。

七、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各有关农发机构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各省级农发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创新验收方式,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培训。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验收人员培训工作,系统讲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能力,为扎实有效开展验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农发机构要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杜绝验收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验收组成员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与验收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加强工作考核。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是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之一,并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省级农发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作为对基层农发机构管理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加大奖惩力度。

(五)按时报送报告。省级农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农发办备案上年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验收工作的建议。

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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