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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7-01-20 来源:科技部网站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所)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对学科发展、职称评定、学术管理、科研奖励等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兼职取酬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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