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全文)
六、保障措施
( 二十) 落实用能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
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引导用能单位实施推荐性节
能标准, 组织开展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推动用能单位建立起规
范化、常态化的节能标准运行机制,确保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目标。
(二十一)强化节能标准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节能标
准, 节能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 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制度、能效标识制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差别电
价、 惩罚性电价等政策措施提供标准支撑。推动能源管理体系、 系
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能耗监测、 节能量评估、能源绩效评
估等节能推荐性标准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和节能自愿活
动中的应用。
( 二十二)加大节能标准经费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根据工作实
际需要统筹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 用于节能标准研究、 制修订、
宣贯、 实施效果评估、 监督检查、人才培养等工作。鼓励、引导社 10
会各界加大投入, 支持节能标准创新和节能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 二十三) 建立节能标准化工作奖惩制度。 国家将节能标准化
工作纳入对地方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对推动节能标
准化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发挥示范效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
彰或奖励,优先考虑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单位。对在推动节能
标准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用能单位,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
共享交互平台。
( 二十四)加强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 实施节能标准化人才培
养工程,开发培训教材, 加强对节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
训工作,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
力。鼓励和培养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
务,增强节能标准国际话语权。建立节能标准化专家库,发挥专家
在节能标准立项、起草、审查、 宣贯以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附件:节能标准体系框架 11
附件
按照节能过程环节, 节能标准体系包括 7 个标准子体系,每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