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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全文)

2017-01-20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三、优化标准体系建设
( 四)系统规划节能标准体系框架。 突出节能标准的规范引领
作用, 按照节能过程环节将节能标准进行归类,构建节能标准体系
框架。节能标准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基础共性、目标、设计、建设、
运行、评估、优化等 7 个标准子体系。基础共性标准子体系是其他
节能标准的依据和基础。目标标准子体系包括能耗限额标准、能效
标准,是整个标准体系的关键和重点。设计标准子体系包括规划设
计和源头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建设标准子体系包括节能施工、 验收
等方面的标准。运行标准子体系包括技术改造、运行维护等方面的
标准。评估标准子体系包括计量和检测、 分析和计算、能效评估等 4
方面的标准。优化标准子体系包括系统提升、节能服务、供需优化
等方面的标准。
( 五)开展节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
简工作方案,对现行的节能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
计划开展整合精简,逐步解决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
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推动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
个标准。
(六)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节能标准衔接机制。 根据产
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 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
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 将能效“领跑
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准入指
标。
( 七)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继续实施“百项能
效标准推进工程”,不断提升节能标准技术要求。 在工业领域,加
快制修订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船舶等行业节能
技术标准,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计量、
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完善燃油经济性标准和新能源
汽车技术标准。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
标准, 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
领域,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修订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 在交通运输领域,完
善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交通运输工具能耗监测 5
等标准。 在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领域,加快制修订零售业能源管理体
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绿色服务等标准。在公共机构领域,制
修订公共机构能耗限额、能源统计、 能源计量、节约型公共机构评
价等标准。 在农业领域,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
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 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
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
( 八) 增加节能标准的市场供给。 针对技术创新活跃、市场化
程度高、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重点领域,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
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重点支持具有行业影响力
的社会团体、运营规范的企业快速响应节能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制
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建立企业节能产
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鼓励企业建立节能标准排
行榜。 探索建立将技术水平高、节能效果好的节能团体标准、企业
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工作机制。
( 九)推进节能标准国际化。 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实质性
参与和主导制定一批节能国际标准,推动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的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国际标准话语权。 加强双边、多边国
际合作机制下节能标准国际协调一致, 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建立节能
标准标识协调互认机制,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深化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节能标准化双多边合作和互联互通,大力推动制冷
空调、照明产品、变压器等产品节能标准化合作, 研究制定区域性
节能标准, 以节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高效节能技术、 产品和 6
装备“ 走出去”。
四、健全管理机制
( 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
合制定节能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并维护节能标准体系, 统筹管理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
标准制修订工作。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
门,负责节能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能效标准应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能耗限额标准原则上制定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工作需要组织制修订节
能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领域团体
标准制修订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地方制定的节能标准原则上应为
推荐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可制定严于
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强
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
理。
( 十一)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
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节能标准更新机制。每年下达
1~2 批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标准随时立项。完善节能标准复审
机制,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 3 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 2 年以
内,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能效
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淘汰 20%左 7
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
( 十二)开展节能标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依据
《 节能监察办法》 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
编制节能监察计划,组织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节能强制性标准对辖区
内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开展节能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
畅通节能标准违规投诉举报渠道, 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节能标准
实施情况的监督。
( 十三)实行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统计分析报告制
度。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全国能
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
估, 每年选择 1~2 类节能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通过抽样调查、数据整理、投入产出分析、节能效益分析等形成评
估结论。各部门、各地区组织开展节能领域重要行业、地方标准实
施情况评估,每年向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结果。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适
时组织制修订节能国家标准。
五、夯实节能标准化基础
( 十四)加强节能标准化科技创新。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加强节能标准研究、 制
修订和效果评估,提高节能标准的适用性。 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节
能标准制修订衔接,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节能标准创新基地, 8
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推广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
( 十五)加强能源统计计量。 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统计分
析等制度实施, 不断完善能源计量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能源计
量器具智能化升级、配备、安装以及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等方面的标
准制修订,不断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提高能耗监测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持续性。严格执行能源
计量器具配备相关标准,确保数据质量。
( 十六)加强节能检测认证和监督监测能力建设。 加强节能检
测认证机构符合性验证能力建设,为节能标准实施提供支撑。加大
节能监察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和主要耗能行
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能力。
( 十七)加强节能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建立节能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服务平台, 强化信息共享、
社会监督、自查自纠。 及时发布节能标准制修订计划、起草单位征
集、征求意见、宣贯培训等信息, 方便查询节能标准信息、反馈实
施情况、提出标准需求, 提升节能标准化信息平台服务能力。
( 十八)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
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 创建一批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动
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促进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提升能
源利用效率。 建立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案例库,积极开展示范
项目经验宣传和培训,促进典型实践案例复制和推广。
( 十九)完善节能标准化服务。 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 9
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 开展节能标准宣传贯彻、
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 采取新闻发布、网站、
平面媒体等多种措施, 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 增强政府部门、 用能
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 免费向社会公开节能强制性国家
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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