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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7-01-17 来源:卫计委
 
 第七条 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三级医院的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力、偏离公立医院办医宗旨,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患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责任追究影响使用,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医院,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通过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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