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程。
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基本功能和增强功能,推动各地区开展示范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规范。结合区域和城乡规划,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国家重点城市群,根据人口分布、城市布局、区域特点和灾害特征,建设若干能够覆盖一定范围,具备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和救援功能的大型综合应急避难场所。结合人口和灾害隐患点分布,在每个省份分别选择若干典型自然灾害多发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对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管理与评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避险救援、宣传教育和引导服务。
(五)防灾减灾科普工程。
开发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防灾减灾科普读物和学习教材,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制定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规范,推动地方结合实际新建或改扩建融宣传教育、展览体验、演练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防灾减灾数字图书馆,打造开放式网络共享交流平台,为公众提供知识查询、浏览及推送等服务。开发动漫、游戏、影视剧等防灾减灾文化产品,开展有特色的防灾减灾科普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确保规划任务有序推进、目标如期实现。各地区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部门规划要加强与本规划有关内容的衔接与协调。
(二)加强资金保障,畅通投入渠道。
完善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完善防灾减灾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升队伍素质。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抢险救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强化基层灾害信息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队伍建设,扩充人才队伍数量,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过硬的防灾减灾救灾人才队伍。
(四)加强跟踪评估,强化监督管理。
国家减灾委员会建立规划实施跟踪评估制度,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国家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规划相关内容落实情况的评估。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本规划实施分工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做好规划实施情况总体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