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费率厘定的目的、可用的基础数据构建合适的纯风险损失率模型。纯风险损失率模型包括分类纯风险损失率模型、个体纯风险损失率模型、特定保单条款费率模型等。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以数据分析为基础,设置合理的费用附加、风险附加和利润附加。
费用附加应根据公司产品定位和销售策略,结合历史费用水平和费用变动趋势等综合确定。
风险附加应根据公司对费率不足风险的容忍程度,结合基础数据质量、产品风险特征和资本成本要求等综合确定。
利润附加应根据公司资本成本、市场竞争和战略决策,结合投资策略、税收调整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以数据分析为基础,设置合理的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应是风险差异的合理反映,不得影响整体费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费率测算过程中可以使用合理的精算职业判断,主要精算职业判断的结论、依据与影响应在保险费率报告或精算工作底稿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三节 费率检验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基于费率测算结果,对费率测算过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一)对重要假设开展敏感性测试,掌握重要假设关于费率测算结果的敏感度,重点关注敏感度高或敏感度变化异常的假设。
(二)将不同方法和模型对应的费率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差异程度应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在对假设、模型、方法的检验过程中,如发现费率测算结果不合理,应及时对基础数据质量进行追踪分析。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组织已颁布行业费率基准的产品类别,保险公司应将费率测算结果与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行业平均费用水平等行业费率基准进行对比检验,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与合理性。费率测算结果与行业费率基准偏差较大的,应重点对费率厘定基础数据和测算过程进行审视,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对于重要产品,保险公司应就费率测算结果是否满足费率厘定预设目标与定位,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要求,是否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综合测试。综合测试内容应包括财务测试和风险测试。
财务测试是指基于产品特征、分保水平和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等情景假设,根据费率测算结果预测未来保费、保险赔偿金和利润等财务结果。
风险测试是指在财务测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赔付成本和投资收益的波动情况,预测未来现金流的概率分布,从而评估费率测算结果对偿付能力风险、准备金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影响程度。
对于另有专项监管要求的产品,根据其要求进行综合测试。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在费率检验过程中,应及时就所发现的问题向财务、承保、理赔或信息技术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方案。
第四节 费率确定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将通过费率检验的费率测算结果作为正式报批或报备的费率结果,并根据产品的费率结构和风险特征,形成合适的费率表。
第三十三条 费率表包括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计算公式等。
第六章 费率监控与调整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保费收入占比超过5%的产品或有专项监管要求的产品,保险公司在产品投入使用后应建立费率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对现行费率水平与实际经营成本水平的偏差进行回顾分析。费率回顾分析的过程和结果应作为费率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在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针对保费收入占比超过5%的产品或有专项监管要求报批或报备的保险产品,在其使用周期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费率回顾分析工作。
对于参考行业费率基准或同业、再保公司以及国外类似产品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密切监控相关风险状况,适当提高费率回顾分析的频率,并在相应的核保政策、销售范围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予以谨慎考虑。
保险公司应重点关注上述产品费率厘定所需数据的积累情况,在充分积累经营数据后重新厘定费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将费率回顾分析工作与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相结合。如准备金回溯分析发现准备金提取不充足的,应及时对费率回顾分析的相关数据和假设进行调整,费率回顾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必须以准备金提取充足为前提。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回顾分析中若发现实际经营成本指标与费率厘定中预期的经营成本指标存在较大偏差,应重点对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基础数据质量、费率测算的假设、方法、模型和参数等进行重新检视,分析现行费率在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