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厘定基础数据的提取和管理机制。对于公司内部历史数据,应将提取数据的脚本或系统文件记入底稿留存;对于外部数据,应建立数据来源和数据清单的档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对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校验,对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职业判断。
(一)数据校验应至少包含以下方式:
1.将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汇总,对汇总结果进行校验;
2.将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抽样,对抽样结果进行校验。
(二)数据校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公司内部历史数据的,应将基础数据与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业务统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校验;
2.使用外部数据的,应将基础数据与行业数据或社会公开数据进行比对校验;
3.对不同来源数据进行比对校验,确保不同来源的数据之间口径一致;
4.缺乏参考校验标准的,应依据职业经验,对基础数据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基础数据校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数据,应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剔除、修正等措施。若异常数据对公司风险管理有重大影响,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在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费率厘定过程
第一节 费率厘定考虑因素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影响费率厘定过程的各种因素。考虑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因素
应考虑与费率厘定过程有关的各种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明确费率厘定的约束条件。
(二)产品特点
应考虑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赔、退保等保单条款的相关约定。
(三)基础数据
应考虑数据质量、可获得性和可操作性等。
(四)数据组织形式
应结合产品特点和数据质量,合理选取事故年度、保单年度、日历年度等数据组织形式。
(五)风险单位
应选择合适的风险单位作为风险驱动因子。风险单位应能合理反映风险,且可以准确度量。
(六)风险细分
应将风险单位细分成具有相似风险特征的风险类别,并合理平衡风险同质性和数据可信度之间的关系。
(七)准备金充足性状况与损失进展
应充分考虑准备金充足性状况,采取适当的精算方法,合理估计现有已报告赔款对应的最终赔款。
(八)趋势
应考虑风险单位、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在未来的变化趋势。
(九)巨灾
应根据保单条款责任,考虑巨灾的影响及成本。
(十)再保险
应考虑再保险安排对费率厘定的影响。
(十一)资本成本
应结合产品特性,综合考虑投资收益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的要求。
(十二)公司经营行为变化
应考虑公司在承保、理赔、准备金评估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变化。
(十三)外部因素
应考虑司法环境、监管政策、税收政策、通货膨胀、市场竞争和资本市场等保险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
第二节 费率测算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测算费率时应尽量以经充分校验的数据为基础,根据风险特征确定合理的精算假设,选择不同的测算方法,搭建合适的精算模型,确定合理的费率结构。
第二十一条 费率厘定所需数据积累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可参考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行业平均费用水平等行业费率基准,或同业、再保公司以及国外类似产品的费率。
第二十二条 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质量较差的,保险公司应在费率测算假设、方法和模型的选择上保持更大的谨慎性。
第二十三条 费率测算方法主要包括纯保费法和损失率法等。
纯保费法是指通过分析历史赔付数据及其变化趋势,直接计算每一单位风险的保险赔偿金,并在此基础上计算附加费率。
损失率法即赔付率调整法,是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通过比较目标损失率和经验损失率,估计未来费率相对现行费率的调整幅度,从而计算得到新费率。损失率法以现行费率和赔付历史记录为基础,不适用于新产品的费率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