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视费率回顾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消费者保费负担水平和公司风险状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费率调整,对于需要调整的产品设计合理的费率调整方案,并将回顾结果作为费率修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一旦发现现行费率水平可能会严重损害公司偿付能力、准备金或财务稳健性,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报批或报备保险产品时,对于使用示范条款及参考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需提供精算说明,包括附加费率、费率调整系数等;对于仅使用示范条款的产品、有示范条款未使用的产品、自主开发产品,需提交由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
保险公司应做好保险费率精算报告(说明)的编制、复核、签转和报送等流程管控。
第四十一条 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条款主要责任范围;
(二)费率结果,包括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
(三)费率厘定基础数据、数据来源;
(四)费率厘定方法和模型;
(五)费率厘定的主要假设、参数和精算职业判断;
(六)对于需要进行费率检验的,提供费率检验情况说明;
(七)对于行业组织已经颁布行业费率基准的,应说明费率结果与行业费率基准的对比情况,必要时还应具体说明差异原因;
(八)在历史同类产品费率基础上进行费率厘定的,应说明费率回顾分析的主要方法和结果,以及费率调整的原因、幅度和影响;
(九)对费率报告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及特定术语的明确解释;
(十)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做好费率厘定精算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工作,工作底稿应保存5年以上,其中审批类产品工作底稿应保存10年以上。工作底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数据、数据来源及提取程序;
(二)基础数据校验资料;
(三)费率厘定方法、模型;
(四)费率厘定假设、参数及精算职业判断的选取和依据;
(五)费率结果及检验资料;
(六)对于行业组织已经颁布行业费率基准的,应留存费率结果与行业费率基准对比检验的相关资料,包括对差异原因的详细分析;
(七)在历史同类产品费率基础上进行费率厘定的,应留存费率回顾分析和费率调整的相关资料;
(八)对保险费率精算报告编制、复核、签转和报送等进行流程管控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若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过程中未遵守本指引的有关规定,违反《保险法》或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按照《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交强险、意外险、健康险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险种,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本指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