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全文

2017-01-12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3.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大于优先发电和基数电
量时,2%以内的超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
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 10%支付偏
差考核费用。
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小于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
电量时,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
上的少用电量按下调电量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
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 10%
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导致的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
企业承担,电网企业也可以委托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对非统调
电厂、地方电网造成的偏差进行计量,按责任分摊部分偏差
考核费用。
4.对于约定交易曲线的用户,根据每日实际用电曲线
考核偏差电量。每日各时段的累计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
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
30
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每日各时段的累计少用电量,2%以
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上的少用电量按
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
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 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三)电力用户偏差考核费用、发电企业偏差考核费用,
以及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企业结算正收益,统一用于支付
下调机组的补偿费用,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统调发电企业
按上网电量比重返还或分摊。
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优先发电和基数
电量加权平均价—机组上调服务加权平均价)×(非市场电
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
发电和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
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加权平均价=(可再生能源政府批
复电价(不含补贴)×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
和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政府批复电价×其他类型电源当
月计划合同电量)/(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和
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
以上用电量均按上年网损率折算到发电侧。
(四)市场电力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
考核费用、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发电企业的电
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下调服务补偿费、偏差考核费用、
平均分摊的结算差额或盈余资金、辅助服务费用。
第九十条 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
31
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
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一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
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
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
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
的数据和信息。
第九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
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
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
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
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
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九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
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
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32
第九十四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
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
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
管理部门、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
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
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
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
电力管理等部门组织区域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区
域电力交易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
管理等部门共同组织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
拟定各省(市、区)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
行制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
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