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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全文

2017-01-12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第二十九条 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
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
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
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
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
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
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
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
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
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
和网损。
第三十一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
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
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
也可以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
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电力用户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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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
统筹考虑。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
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
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
算价格设置上限,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
需求的地区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三十三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
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
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燃煤除外)。各地结合电网
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首
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
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
顺序合理安排。各地也可以按照气电、可调节水电、核电、
不可调节水电、风电及光伏的先后次序,放开发电计划。优
先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各地应制定措施保障落
实。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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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
交易,下同)。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
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四)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各地根据本地区年
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
后,如果不参与市场用户仍有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燃
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各地应有序放开
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
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五)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
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 12 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
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
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
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
由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
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
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
度集中竞价交易。如果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
也可以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三十六条 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
电的前提下,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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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电力供应宽松的情况下,受入省可按价格优先原则确
定交易开展次序;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送出省可优先
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
易,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予以执行或者协商合同另一方回
购。各区域、各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省内交易和跨省
跨区交易的开展次序。
第三十七条 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 3
日之前完成,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
让。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八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
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
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
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
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三十九条 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
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
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条 每年 12 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
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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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
域平台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一条 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
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
同)。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
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
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技术支
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
协议应当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四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
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
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
校核结果后,于下 1 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
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
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
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
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
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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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五条 每年 12 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
支持系统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
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六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
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
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
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分月电量、分月电
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
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
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四十八条 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
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
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
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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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五节 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四十九条 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在每年
12 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
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五十条 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
理。
第六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一条 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
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
域平台发布);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二条 月度双边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
过 3 个工作日。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
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五十三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
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度双边合同转
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且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
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包含互保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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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 1 个工作日将所
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
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
构。
第五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
校核结果后,于下 1 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
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
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
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
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
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
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六条 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
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
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七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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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
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
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技术
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
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九条 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
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
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
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
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当
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
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八节 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消纳存在临时性困难的省
(区、市),可与其他省(区、市)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
方式开展跨省跨区临时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
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各地应当事先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
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在电力供需不平衡时,由电力调度
机构组织实施。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
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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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六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
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通过电力调
度机构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
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均有为各交易
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涉及本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的)安全
校核服务的义务。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
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
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
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
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
提出限制建议。
第六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
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
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
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
构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
按时间优先、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
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
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
行削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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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转让。
第六十八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
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
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
担经济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
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
的月度发电安排,包括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交易电量。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
第七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
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
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
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对于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
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
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
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
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
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
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八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七十一条 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
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
5 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通过
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
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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