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全文

2017-01-12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
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
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
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
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
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
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5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
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
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
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
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
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
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
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
6
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
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
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
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
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
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
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
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
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
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
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7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
试参与。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
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
〔2016〕2120 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
等相关手续。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
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
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
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
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
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各电力交易机
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
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国家
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
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
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
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
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国家能源局派出
机构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 3 年内
8
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指定的部
门向社会公示。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
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
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
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
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
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相关省交易平台开
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
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不属于跨
省跨区交易,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并按受电地区要
求参与市场。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
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
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
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
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
9
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
下周期开展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
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
(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
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
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
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
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
(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
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
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
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
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
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
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
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
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
10
主体自主决定。
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
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二十四条 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
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
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
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
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
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
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
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
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已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按
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不得采取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暂
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以及已核定输配电价未覆盖的
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相关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
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
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以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
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
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
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比如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
均值)。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