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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全文

2017-01-12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经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现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抓紧制订或修订各地交易规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基本规则》适用于现阶段各地区开展年、月、周等日以上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以及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基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京津冀等开展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近期要重点做好市场方案和交易规则制定、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具备条件后适时启动电力现货交易。涵盖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另行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2月29日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
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
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阶段各地
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
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
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
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
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
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
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
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
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
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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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
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
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
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
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
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
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
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
服务提供者等。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
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
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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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
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
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
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
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
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
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
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
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
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
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
务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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