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广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关于开展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节水器管
字〔 2002〕 001 号)要求, 依据《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
164)标准,推广和实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认证机构、
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节水产品认证活动
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节水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
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相关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经依法
认定。开展节水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基本程序:产品
认证申请→样品检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认证结果
评定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变更→认证复评。
各地应当积极培育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强化认证管理。
采取经济激励等措施,鼓励水嘴、便器、便器冲洗阀、淋浴
器、洗衣机、洗碗机等用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节水产
品认证。
(四)落实水效标识管理制度。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数量多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
识制度,制定并公布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水效标
准、实施规则、水效标识样式和规格。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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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标识其产品水效等级。城市节水工作中,结合新、改、
扩建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鼓励和指导有关单位选
用水效高的用水产品。
(五)强化城镇节水关键制度落实。
城镇人民政府要重点抓好节水“三同时”管理、计划用
水与定额管理及超额累进加价、 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的落实。
1.实施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建设(城市节水)
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施工图设计审
查、 建设项目施工、 监理、 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强化“三
同时”制度的落实。政府明确落实程序,建立联动机制,加
强信息沟通共享,强化节水设施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2.实施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及累进加价制度。
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已实施的用水定额
标准,或者省级部门制定的严于国家用水定额标准的地方用
水定额标准。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要特别加强对双水源(多水源)用水户的计划管理。要与供
水企业建立用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用水监控。有条件的
地区要建立城市供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加强用水计划的
动态管理,特别是对用水大户的监控。
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政府应制定累进加价征收制
度并实施,对高耗水行业企业可适当提高征收标准。超计划
(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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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于城镇节水工作。
3.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各地应加快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城镇人民政府应出
台相关配套政策从源头上确保新建住户一户一表,制定老旧
小区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并实施; 出台包括财政资金投入等鼓
励改造的政策措施,鼓励居民户主动改造;加快阶梯计量收
费的信息化建设;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社会共识。
(六)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在城镇节水改造领域,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制度,以分享节水效益为基础,推
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推行节水合同管理。
1.主要适用领域。 节水服务机构为政府或用水户提供
节水诊断、融资、技术和节水技改等专业化服务,实施节水
投资、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模式,提高投资效益,
以及服务效率。 合同节水管理适宜项目 有:市政供水 DMA
计量管理、公共机构及工业企业节水技改、工业企业清洁生
产(污水零排放)、建筑中水、污水再生利用等。
2.社会资本收益取得方式。 节水服务机构通过与用户
签订节水管理服务合同,节水服务机构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
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一般可利用节水量和水价差等利
润空间实施合同节水管理。
3.完善配套制度政策。 推动建立健全费价机制、运营
补贴、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扶持优
惠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既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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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城市节水的 PPP 和合同节水管理
实施创造制度条件。
(七)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的有效方法,也
是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础,应当作为节水管理
部门对用水单位核定和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城市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12452)、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4789)、 《企
业用水统计通则》( GB/T 26719) 以及《城市节水评价标准》
( GB/T5108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7119)的
要求, 按照分期分批实施、 滚动推进的原则开展水平衡测试;
鼓励用水单位委托水平衡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
(八)做好城市节水统计。
1.建立节水统计报表制度。 节水统计分为国家、城市和
用水户三级。省级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层
面统计报表要求,结合本省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节水统计报
表制度和指标,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城市应当建
立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并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执
行。
2.做好基层单位的节水统计工作。 基层城市节水管理
部门要重视节水统计工作,强化培训、督查等,确保统计信
息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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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
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加大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
力度。督促城镇人民政府将建设节水型城市作为改善人居环
境的重要基础工作,统筹部署,加大投入,健全保障措施,
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承担
城市节水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
“三同时”、节水统计、水平衡测试、合同节水管理等节水制
度和措施以及城市节水规划任务,依托市政公用事业及其服
务平台,具体实施城市节水管理,开展节水科技宣传和公众
教育,带动全民参与。
(二)资金保障。
一是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城镇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发
挥当地财政的杠杆作用,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贴等形式,
撬动企业单位节水资金投入,促进企业用水转型升级。鼓励
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设施改造等专
业服务。 二是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城镇人民政府应完
善财税鼓励政策,制定城镇节水改造项目税收扶持政策,完
善相关会计制度。鼓励城镇节水改造项目同步发行绿色债券
募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探索运用互联网+供应
链金融方式,加大对城镇节水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有
效发挥政策性银行引导作用,以低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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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优先支持城镇节水改造项目。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
本、创业与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城镇节水改造产业投资基金,
财政资金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认购基金股份等方
式予以支持。
(三)公众参与。
城镇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
极鼓励引导公众和机构参与到节约用水活动中来,开展全民
节水行动计划。充分利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宣
传周”、“节能宣传周”等契机,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
调动全民参与。在全社会普及节水理念和节水方法,提高全
社会每个人的节水意识,让节水理念深入人心,成为每个人
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