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2017-01-09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当年各项目申请免
税物资(包括租赁进口的物资)的计划进口额以及下一年度
是否有 2015 年确认的存续项目有效期到期等情况汇总报财
政部,并对照上一年度对进口额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应将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申请文件同
时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由财政部商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年度免税进口额
度将结合企业实际进口需求、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往年免税
- 2 -
政策执行情况、国际油价水平、企业利润水平、国家财政收
支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收到上述各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当年
免税进口额度文件后,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原则上在 40 个工作日内印发当年免税进口额度。
除遇特殊情况外,已经下达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原则上
不予追加。
五、“十三五”期间,财政部不再单独印发经确认的开
采项目清单,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
文件、《免税物资清单》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于当年内完
成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及其免税进口
物资清单的认定,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
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
简称《确认表》,格式详见附 2)。
2015 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认定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继
续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
出具《确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报备,明确项目截止时间。
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项
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
减免税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
定。
- 3 -
六、为适应企业连续生产的实际需要、简化操作以及强
化各项目主管单位的自身管理责任和意识,在当年度免税进
口额度印发前,各项目主管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已确定的免
税进口额度 40%以内,提前对项目执行单位免税进口物资清
单予以认定。对于擅自超出上述额度对执行项目单位免税进
口物资清单进行认定的,财政部商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
后相应扣减当年的免税进口额度,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确定
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申请的免税进口额度。
七、本规定附 1 所列《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海关对上述进口物资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时,以《免税物资
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八、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
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的
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九、2016 至 2017 年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准予各项目主
管单位合并申报、下达并使用,有效期截至 2017 年底。除
以上特殊情况外,经确定的各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免税进口
额度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有关物资须在当年内申报
进口。
十、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
- 4 -
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政
策执行期间,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每年申报的新增自营项目免
税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的其他项目组织进行抽查,发
现项目主管单位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范围认定的,按有关
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资格;
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
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
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
十一、对符合本规定用于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
气)的免税进口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
意,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免税政策规定的
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
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