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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2017-01-06 来源: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 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办法》共4章25条,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审批权限,对申请受理、审查、批复、登记环节作出了规定。 

  《办法》提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要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要求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办法》规定,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内海岛,填海连岛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由省级政府审批。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需提交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报国务院审批的,由国家海洋局受理,其他的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和集体决策等环节;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审查结束后,受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分别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报批。 

  《办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印发用岛批复文件;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发批复文件。用岛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办法》还对用岛确权面积、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已批准的用岛活动,要求开展监视监测和评估。 

  据《2015年海岛统计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共有11000余个海岛,其中大部分为无居民海岛。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也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有力支持。在此背景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放管服”改革和“一带一路”建设等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国家海洋局在全面总结《海岛保护法》实施以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办法》。 

  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依据《办法》,加快推进有关政策、配套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制定,继续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从加强历史遗留用岛管理、探索建立生态用岛模式等方面促进海岛资源合理利用。自《办法》印发之日起,国家海洋局2011年印发的《无居民海岛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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