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自验收等验收准备工作,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开展正式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按照《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正式验收后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等)向国家海洋局指定机构归档。海洋能资金项目取得的数据资料、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保密范畴的,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涉及海洋领域的,按照《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海发〔2012〕27号)、《海岛数据资料国家秘密目录》(国海办字〔2013〕34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形成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均应标注“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涉及工程示范的还应根据任务合同书和实施方案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海洋能资金项目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三十条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实施的,国家海洋局依法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海洋能资金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海洋能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国海科字〔2010〕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