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建设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海上试验须按照海洋能发电装置海试质量控制管理文件及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海洋能资金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是海洋能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财政部制订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制定海洋能工作方案,提出海洋能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组织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是海洋能资金项目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海洋能开发利用规划,将海洋能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本地区海洋经济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洋能产业,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协助推动海洋能资金项目落地。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海洋能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条件,确保实现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合理、合规使用经费;接受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验收,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做好项目成果集成应用、转化和推广。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和执行过程管理支撑机构的作用,开展项目招标、过程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和海洋能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需求调研和技术评估,编制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组织编制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即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任务合同书的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签订任务合同书。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