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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017-01-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失信等级( C 级)的生产经营者,可采取以下
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的
基础上,加大对其跟踪检查、飞行检查频次;
(二)增加其产品抽检频次;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等级( D 级)的生产经营者,可采取
以下措施:
(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并
纳入“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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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相关规定,提供信用信息给相关部门实施联合
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发布
(一)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结果由核发其行政许可资质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每年 3 月 1 日前,通过约谈或
邮件等方式向拟确定为失信等级、 严重失信等级的相关生产经
营者通报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定级依据、陈述申辩途径以及
申辩时限等。
(三)生产经营者对确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申辩时限内提出
申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及
时调整信用信息。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社会集中
公布上一年度的严重失信等级、失信等级和示范守信等级的生
产经营者名单及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
剂)、药品(含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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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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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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