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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017-01-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三)失信等级( C 级)。 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规
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失信等级:
1.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不足以达到严重失信等级( D 级)情
形的;
2.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故意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非法添加、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
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且未立即停止生产、销
售、使用的,或未按要求采取召回措施,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5.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发布广告或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告责令停止销售、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查处的;
6. 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警告、公告 3 次以上的。
(四)严重失信等级( D 级)。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确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1.因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被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或批
准证明文件的,或被吊销许可证的;
2.企业负责人因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的;
3.因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相关部
门联合曝光、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并经查确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6 —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
4.其他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 销售、使用食品药品,情
节恶劣、危害严重的。
第十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相关职能处室应根
据本办法细化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研制、生
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自治区食品药品
安全信息与监控中心应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建立信用等级评
价管理系统。
依据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系统,由计算机应用系统自动确定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确定以自然年度为确定时
间周期。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食品药品多个
行业的,按行业确定标准分别确定信用等级,若存在不同等级
的,其最终信用等级以最低等级为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药品行业协会、资信评估机构
等社会组织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向社会提供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服务。以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
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第四章 信用分类管理
— 7 —
第十七条 对守信等级( A 级)的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鼓
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
案事项等相关手续;
(二)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推介;
(三)推荐其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
报、竞标、贷款融资、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
第十八条 对基本守信( B 级)的生产经营者,负有日常监
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
其守法诚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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