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技术持续创新
围绕海水利用的全流程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作用,持续支持开展海水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海水利用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技术研发,重点突破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研发。
突破低成本、高效能海水淡化系统优化设计、成套和施工各环节的核心技术。开展海水淡化新技术、新型海水淡化与海水利用集成技术、新能源与海水淡化耦合模式及装备研发,开展安全、高效、绿色的海水取水技术、预处理技术、后处理技术、排放技术研究。开发海水淡化水新产品,鼓励生产海水淡化瓶装水、桶装水。开展高浓缩海水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高效海水冷却塔技术、新型海水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高端海水功能产品,研发高值化深加工成套技术与装备,建成专用分离材料和装备生产基地。探索战略性微量元素提取技术。
专栏5 海水利用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研发
研发新一代海水淡化混合基质渗透膜、新型全流程药剂、高压泵能量回收一体机等新产品;开展正渗透、电容去离子、膜蒸馏、石墨烯膜制备等海水淡化技术研发;研发电驱动-压力驱动耦合、LNG冷能海水淡化、多能耦合海水淡化集成、小型堆核能海水淡化等新工艺和新技术;开展浓缩倍率高于2.5的高浓缩海水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研发、研究基于正渗透补水技术的海水循环冷却水处理新技术;探索氘、氚、铀等微量元素提取技术等。
四、健全综合协调管理机制
针对制约我国海水利用发展的政策机制问题,充分发挥海水淡化部际协调机制,建立海水利用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海水利用财政投入与激励政策、加强海水利用全过程管理、健全海水利用标准体系。
(一)建立海水利用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建立国家和地方统筹联动海水利用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推进海水利用立法及政策研究。在国家层面,在海水淡化部际协调机制领导下,各部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研究制定海水淡化水进入城镇市政供水系统的审批制度、评价方法、水质监管等有关制度及水价形成机制。在地方层面,由沿海地方政府牵头,发改、海洋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地方海水利用协调机制。在沿海严重缺水城市,地方政府根据区域水源构成、水资源配置状况、用水需求和政策条件,逐步提高纳入当地水资源中的海水淡化水供水比例,将一定比例的海水淡化水作为应急保障水源。沿海各地因地制宜,在充分论证和试验的基础上,允许经检验合格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市政供水管网。沿海近岸新建工业园区、大型住宅区以及工业项目的新增用水原则上优先使用海水。凡是具备使用淡化海水或直接利用海水的电力、石化、冶金、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开展水资源论证,优先采用海水淡化或海水循环冷却等海水利用技术;鼓励沿海电厂、化工厂等进行海水直流冷却改建循环冷却的技术升级和改造。
(二)完善海水利用财政投入与激励政策
充分利用现有各方面的财政投入渠道,围绕海水淡化工程和强化技术创新,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投入,支持区域海水淡化保障等公益类海水(苦咸水)淡化民生工程以及输水管网建设。支持海水淡化装备研发制造。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对海水淡化水的生产运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探索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创新海水利用优惠、激励政策。在用好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下,落实和完善有关海水淡化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海水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进行补贴。支持海水淡化制水参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等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海水淡化制水成本。
(三)加强海水利用全过程管理
建立推进海水规模化和可持续利用的运行机制,对海水利用全过程实施科学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出台海水淡化工程取水和浓盐水排放制度。在沿海各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纳入海水利用工程用海等重要内容,加强饮用海水淡化水水源地的选划和保护管理。建立海水利用运行监测评估平台,实施运行能耗、产水量、产水水质、取排水量及水质等监测,加强生产运营、后处理、供水等环节监管。建设重要产品装备监督检验和质量抽查制度,对海水利用重大项目、工程和产品装备实施质量控制。研究海水利用产品装备认证规则,推进认证管理。
(四)健全海水利用标准体系
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完善海水利用技术、产品和管理标准体系,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安全供给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对海水利用产业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制定和出台海水淡化分用途供水水质标准,海水淡化浓盐水及温排水排放、能耗限值、关键装备及材料、系统设计及运行监测等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围绕提高产业竞争力来制定企业和团体标准。推进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海水利用标准制订工作。
五、推动海水利用开放发展
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构建海水利用国际合作机制,引入全球创新资源、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拓展海水利用技术服务新空间。
(一)引入全球创新资源
开展海水利用技术成果的国际交流和产学研合作,促进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鼓励国内机构与国外先进研发团队、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开展多方位合作研发,联合承揽工程项目。鼓励国内企业跨境并购,加大海水利用海外人才引进力度。
(二)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
加强海水利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已有的国际合作机制基础上,推动签署和落实政府、非政府组织间合作协议,推动双边资质、标准、认证认可结果互认。推进与国际先进的科研机构、一流企业之间的人员交流、科技合作和信息分享,推进合作基地、联盟、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建设,促进海水利用产业合作与技术联合创新。
(三)开拓技术服务新空间
充分利用丝路基金、中印尼海上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等现有基金政策,促进自主海水利用技术装备转移输出。推进中国-阿曼工业园区海水淡化供水项目、中印尼供水供电海水淡化一体化项目等建设。开展海水利用自主技术、产品、装备、工程“走出去”对策研究,针对重点国别地区研究确定不同推进方式和实施路径,提升应用服务能力。
六、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规划组织与实施、建立多元投入保障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全面营造海水利用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