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2017-01-04 来源:教育部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学位[2016]27号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保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保密办,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保密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保密办,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密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保密办,各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
2016年11月25日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当是涉密人员。

第四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及保密工作机构,建立由导师牵头、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保密工作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