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接种率统计
1.3.1 报告对象为预防接种单位在报告月管理的所有0~6岁适龄儿童。
1.3.2 实种算法
实种指报告月常规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人数中实际受种人数。
①预防接种单位在报告月所接种的符合免疫规划程序的疫苗剂次数
②实种剂次数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剂次和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第二类疫苗剂次。
③符合常规免疫程序的查漏补种疫苗剂次数,作为常规接种实种剂次数统计报告。
④产科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的卡介苗和首剂乙肝疫苗,由管理儿童的预防接种单位在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后统计报告。
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判断标准为接种日期≤出生日期+1 天。
⑤≥7岁儿童补种常规免疫疫苗时,按照疫苗(剂次)数“应种+1,实种+1”进行实种统计报告。
⑥临时管理儿童接种疫苗后,按照疫苗(剂次)数 “应种+1,实种+1”进行实种统计报告。
1.3.3应种算法
到本次预防接种时,在接种单位辖区范围内,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疫苗(剂次)预防接种的适龄儿童人数,加上次预防接种时该疫苗(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
①0~6岁适龄儿童,在达到免疫程序某疫苗(剂次)起始月/年龄后,即纳入当月某疫苗(剂次)应种对象报告管理。
②患禁忌证适龄儿童一律纳入应种统计报告。
③如某0~6岁适龄儿童,记入某疫苗(剂次)应种满12个月后仍未接种该疫苗(剂次),则从第13个月起不再纳入应种统计报告。不再纳入应种统计报告不影响该儿童补种该疫苗(剂次)。
④报告月临时接种疫苗儿童、≥7岁儿童补种常规免疫疫苗,按照疫苗(剂次)数“应种+1,实种+1”进行应种统计报告。
1.3.4 接种率计算
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实际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100%
1.3.5 累计接种率计算
某疫苗(某剂次)累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实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累计应种人数×100%
累计应种人数:指本年度某疫苗(某剂次)上次累计实种人数与本年度最后1次该疫苗(该剂次)的应种人数之和。
累计实种人数:指某疫苗(某剂次)的各次实种人数之和。
1.4 报告接种率的评价
1.4.1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①及时率: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②完整率:在规定时限内实际报告以及无漏项报告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③正确率:报表中无逻辑性、技术性错误的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1.4.2 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的可靠性评价
①差值(D值)评价法:比较报告接种率与估计接种率之间的差值。
②比值(R值)评价法:比较各种疫苗的应种人数,以判断报告接种率有无逻辑错误。
③比较法:将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与调查接种率、疫苗使用量等进行比较,分析是否一致和不一致的原因。
2 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和补充免疫接种报告
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和补充免疫接种率的报告按照相应的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3 接种率调查
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应当定期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辖区内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进行抽样调查。
3.1 调查内容
3.1.1 适龄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及预防接种卡、证填写符合率。
3.1.2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3.1.3 未接种原因。
3.2 调查方法
3.2.1 评价县级及以上单位接种率:标准组群抽样法(按容量比例概率抽样法)。
3.2.2 评价乡级接种率:批质量保证抽样法。
第七章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1 疾病监测
1.1 疫情报告
1.1.1 常规报告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发现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聚集性病例、暴发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当按照传染病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
1.1.1.2 疾控机构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等方式收集、分析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信息,总结上报。
1.1.2 专病报告
发现脊灰/急性弛缓性麻痹 (AFP)病例、麻疹/风疹、乙脑或流脑等病例,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疾控机构还应按规定纳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专病/单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专病报告和管理。
1.2 主动监测
1.2.1 对AFP和麻疹病例,实行主动监测。承担主动监测任务的疾控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旬派人至本地区内的监测医院进行主动监测,做好主动监测记录,留存备查。
1.2.2 出现聚集性病例、暴发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主动监测与零病例报告工作。
1.2.3 县级疾控机构要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AFP、麻疹病例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市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主动监测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1.3 病例调查
1.3.1县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3.2 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集病例的临床标本运输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对病例进行核实诊断。
1.3.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疾控机构对规定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进行随访。
1.3.4 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漏报调查。
1.3.5 毗邻地区应相互通报传染病动态,交换疫情资料。
1.3.6 各级疾控机构应每日通过网络监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报告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的暴发信息。定期统计、分析疫情动态,进行预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1.3.7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及个案调查表,参见相应疾病的监测方案和有关技术文件。
1.3.8 疾控机构应将病例个案调查、漏报调查、疫情分析资料及其他资料归档,根据各类资料的具体要求,按规定的时限逐级报告给上一级疾控机构,并对本辖区资料进行分析和反馈。
2 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
2.1 各级疾控机构应依据相关传染病诊断标准、监测方案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进行血清学、病原学诊断。
2.2 国家、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控机构,每年应有计划地对相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进行人群带菌(毒)情况、环境、宿主动物、媒介生物等病原学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2.3 标本采集与检测具体方法参见有关技术方案和标准。标本运输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方案和生物安全的要求。
2.4 实验检测中分离到的阳性病原标本,应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及时送至指定的实验室。